第一条 凡由实验(训)室保管的教学仪器设备(包括设备器材、材料)需移出实验(训)室使用时,应严格按本办法执行。
第二条 任课教师因教学需要须从实验(训)室借领仪器设备的,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,经教学系负责人、实训中心负责人批准后,到实验(训)室办理借用手续。在借用仪器时要仔细检查仪器设备的完好程度,使用完毕,由教师本人将所借用的仪器设备送还实验(训)室,由实验(训)室管理员检查验收后,注销借用手续。
第三条 实验(训)室要有仪器借还登记册,内容包括借还时间、仪器数量仪器完好情况,借用时领取人要签字,归还时实验(训)管理员要登记。
第四条 学生社团或学生个人因课外社团活动、技能竞赛等需要借用实验(训)室仪器设备仪器时,由辅导教师签字认可后报实训中心批准。到实验(训)室办理借用手续,并负责按时归还。
第五条 实验(训)室仪器设备外借后应及时归还,对到期不还者,由批准人员负责追回。
第六条 归还的仪器如有损坏现象,借用人要说明原因,能够修理的待修理好后再办理交还手续,不能修理的,待查明原因,按有关规定处理后,再办交还手续并注明处理意见。
第七条 对不合理的借用,实验(训)室管理员有权拒借,以保证实验教学的正常进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