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实验(训)室是学院师生实践性教学、学生技能训练、科研的重要场所,由实训中心统一管理,规范使用。
第二条 实验(训)室的使用由实训中心根据各系部提交的实践性教学计划统一安排。
第三条 计划外需使用实验(训)室时,由使用者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实训中心审批后方可使用。
第四条 实验(训)室管理员负责实训室的日常管理和维护,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的使用、借用、领用和维护保养制度。
第五条 在实验(训)室开展实践性教学活动时,使用者必须严格遵守实验(训)室操作规程,爱护设备,节约资源。
第六条 实验(训)指导教师在上课时必须提前10分钟进入实验(训)室,并且按规定填写相关表格。
第七条 实验(训)室实行资源共享制度,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,实验(训)室可对其他专业师生开放。
第八条 在保证正常教学活动的前提下,实验(训)室可实行开放服务,按学院有关文件执行。